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事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四条及《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30号令)
2、技术标准依据: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行业技术标准、地方标准,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修订)、《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650222--9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83-93)、《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消防基本术语》(GB5907-86)、《消防设施图形符号》、《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技术标准》(GB36/433-2004)等。
(二)申报材料
1、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需申报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或)《授权委托书》;(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4)政府立项项目提供立项批文;(5)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设计单位《消防自审意见书》;(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报告》;(8)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9)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其他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申报包括工程概况说明、设计依据、工程消防设计基本情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信息处理框图和各种消防设施控制框图的《消防设计专篇》;(10)标明规划红线位置、消防车道和室外消防给水管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11)建筑专业施工图;(12)结构专业施工图;(13)给排水专业施工图;(14)电气(含强电、弱电)专业施工图;(1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施工图,(16)与消防有关的工艺布置图;
注:图纸应加盖施工图设计文件社查机构专用章
2、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需申报资料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并加盖公章;(4)增加或变更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内部装修及其用途变更工程需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消防设计专篇》;(5)平面布置图;(6)吊顶设计图、墙面设计图、地面设计图;(7)消防设施设计图;(8)电气(含强电、弱电)设计图;(9)空调系统设计图。
3、简易工程需申报材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2)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图)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施工图(建筑内部装修的图纸可为A4简易图纸,但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名、盖章);(3)《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建筑工程消防安全诚信承诺书》中建设单位或业主栏中填写个体业主签名加盖手印外,其他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三)办事流程
申请——填表——带齐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审核——复核——核发意见书
(四)承诺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从窗口受理之日起,一般建筑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五)收费标准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对单位处以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办事依据
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二)申报材料
1、一般程序需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3)建筑工程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含变更后的消防设计意见书);(4)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5)建筑构件、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清单及产品检测报告、型式认可证书和认证书;(6)通过技术论证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提供论证纪要复印件及公安消防机构的批准文件;(7)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含消防设施承包单位);(8)消防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消防专业考试合格证的复印件;(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事故报告;(10)系统调试报告;(11)系统联动记录;(12)系统维护管理规章、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13)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14)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报告》。
2、简易工程申报材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建筑工程的竣工图(含建筑总平面图和室外消防给水总图)或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竣工图(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图纸可为A4简易图纸,但必须由建设单位或业主签名、盖章)。
(三)办事流程
申请——填表——带齐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审核——复核——核发意见书
(四)承诺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在受理建设单位消防验收(或复验)申请后,应当在10日之内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并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或不合格)意见书》。
(五)收费标准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对单位处以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事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公安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意见书(可提供复印件);(3)单位内签订的防火安全责任状;(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消防控制室人员的上岗证件;(8)单位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职责;(9)消防安全组织人员名单;(10)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三)办事流程
申请——填表——带齐有关资料——送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审核——复核——核发意见书
(四)承诺时限
公安消防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收费标准
《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对单位处以工程概算1%至5%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
说明事项:以上许可项目,根据权限尚处于协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