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办证事项:
(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1、 法律依据: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第371号令);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4) 《江西省气象局管理规定》
2、申报材料:
(1) 升放单位的资质证和施放人员的资格证;
(2) 升放的单位、个人和联系方法;
(3) 气球的类型、数量、用途和联系方法;
(4) 升放地点和计划回收区;
(5) 预计升放和回收(结束)时间;
(6) 预计漂移方向、上升的速度和最大的高度。
3、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内
4、办事流程: 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按标准交纳费用→领取允许施放活动得审批证明
5、收费标准:
(1) 个单位700—1400元
(2) 在城中心地带或者人流密集大量施放气球审批每次400—800元
6、收费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件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得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
(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1、法律依据:
(1)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第371号令);
(2) 《国务院队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12号);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
(4) 《江西省气象局管理规定》;
2、申报材料
(1) 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2) 具有充灌、施放氢气球、飞艇的专业队伍。充灌、施放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充灌、施放及管理人员必须持有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江西省经营行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上岗证》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
(3) 管理人员中必须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级以上职称,且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的人数须占本单位从业人员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 必须具备专门的储气场所和运输车辆;良好的充灌设备(包括氢气压力表、减压阀、阻火器和防静电导管等);配套的接地系统和人体静电的防护设备;必要的气象和对地电阻测量仪器设备;符合安全要求的绳索、配重、围栏、揭示牌;轻便灭火器等;
(6) 制定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奖励办法》等安全操作和管理办法。
(7)申办《江西省施放气球上岗证》应具备一下条件:1、必须年满18周岁;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55岁;2、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体检表。凡患有心脏病、高度近视、高血压等不合适高空及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疾病者,以及因病退休、离岗人员,不予受理;3、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3、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4、 收费标准: 资格认定费,每单位700—1400元,审批培训费按每人每天3元计收,资料费、场地费及操作技能过程中原材料的消耗费用均按实际支出收取
6、 收费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件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
(三)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2、申报材料:
(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 总规划平面图;
(3)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格证和资格证书;
(4) 防雷装置施工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5)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6) 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有关技术评价意见。
3、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内
4、 办事流程 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审核批复→领取设计审核书
5、 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得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
(3)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
2、申报材料:
(1)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
(2)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3) 防雷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
(4)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5) 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金;
(6)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由国家认可防雷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
3、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内
4、办事流程: 填写登记表→提交申报材料→按标准交纳费用→领取设计审核书
5、收费标准: 1.5元/平方米
6、收费标准: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件局文件《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标准得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