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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08 11:14:21】 【关 闭

抚州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办事指南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含技改项目)
1、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抚高新办字[2013]6号)。
2、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申请备案的文件;
(2)规范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
(3)项目入园合同;
(4)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审查意见;
(5)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
3、办理程序:(1)受理申报材料;(2)合规性审查;(3)下达备案文件。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7、联系电话:
 
 
权限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技改项目)
1、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抚高新办字[2013]6号)。
2、申报材料:
(1)项目业主单位或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安监部门出具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的审查意见;
(7)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批复;
(8)项目入园合同;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投资项目除上述1-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设计方案及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外商投资项目除上述1-9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中外投资各方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3、办理程序:(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3)下达核准文件。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时间除外,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7、联系电话:
 
 
 
权限内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1、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4年第7号令);《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的意见》(抚府发[2011]24号)。
2、申报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文本;
(3)初步的资金筹措方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以及一般的房屋建筑工程、一般的道路工程,实行初步设计代可研,可研与初设一并审查批复;背街小巷的改造、管网的维护以及1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直接审批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实施方案):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
(2)具备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大中型项目应有相应资质工程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或论证会专家评审意见;
(4)资信证明,包括财政资金承诺函、单位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资金意向书等有关资金证明;
(5)工程招标方案;
(6)经营性项目,要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7)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书;
(10)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11)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工程初步设计的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并符合国家规定深度和要求的勘察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文本,设计材料光盘;
(3)可研报告批复文件。
(四)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需要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
(1)项目业主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申请审批开工报告的文件;
(2)项目法人设立的批准文件;
(3)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的批复文件;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5)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及已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7)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签订的设计图纸交付协议,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需要的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图纸;
(8)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的证明材料;
(9)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完成的证明材料和已签订的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的协议;
(10)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订货的证明材料;
(11)规划部门“一书两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程序:(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3)下达审批文件。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7、联系电话: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
2、申报材料:
(一)材料编写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由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规定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二)材料要求: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式六份、节能评估报告表一式六份或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
3、办理程序:(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3)下达审批文件。
4、承诺时限:报告书10个工作日,报告表5个工作日,登记表1个工作日(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时间除外)。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7、联系电话:
 
 
收费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
2、申报材料:
(1)填写好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的文件;
(3)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
(4)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5)其他相关资料。
3、办理程序:(1)向经发局窗口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申请表所要求的资料;(2)将填写好的《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上级部门确认,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交经发局窗口审核;(3)审核申报材料,核准后颁发《收费许可证》。
4、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6、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7、联系电话: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
1、征收对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袋装水泥生产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乡镇、村办、股份制、私营、合资、外资企业、水泥粉磨站等)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含个人)。
2、设定依据: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江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赣财综[2003]12号)。
3、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能如实反映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证明;
(2)建设单位出具建筑物(建房、建桥、筑路)图纸;
(3)招标文件;
(4)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相关凭证。
4、办理程序:(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核定应缴金额;(3)办理征收手续。
5、承诺时限:即办。
6、收费标准:(1)水泥生产企业:1元/吨;(2)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计征。
7、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8、联系电话: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退
1、征收和返退对象:
(一)征收: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高新区工业项目、高等院校教学及国家明文规定的减免项目除外),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返退:建设单位使用江西省工信委公告《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有效期内并标注有企业“标识”的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0%以上比例的,可提出申请专项基金返退;建设单位使用烧结类的新型墙体材料必须是执行国家标准《烧结多孔砖和多空砌块》(GB13544-2011)生产矩形孔或矩形条孔的烧结多孔砖和多空砌块,否则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2、设定依据:江西省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江西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赣财综[2008]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管理的通知》(抚工信字[2013]211号)。
3、申报材料:
(一)征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能如实反映建筑物面积的相关证明。
(二)返退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墙体粉刷前,提交以下资料: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2)建设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凭证;
(4)申请返退项目的工程预算表(砖砌部分);
(5)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必须为正式税务发票);
(6)新型墙材厂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新墙材认证证书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4、办理程序:
(一)征收:(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核定应缴金额;(3)办理征收手续。
(二)返退:(1)受理和审核申报材料;(2)现场审核;(3)办理返退手续。
5、承诺时限:征收即办;返退20个工作日,其中:经济发展局和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对符合返退条件的,应当自核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返退专项基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核验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6、收费标准:建设单位按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交纳。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7、办理地点:抚州高新区行政服务大厅经济发展局窗口
8、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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