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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金巢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事指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08 11:13:29】 【关 闭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国土窗口办事指南(一)

 

一、土地设定登记及变更、抵押登记

1、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

2、申报材料

a、土地设定登记及变更登记发证:(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土地登记申请人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企业工商执照);(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供地协议、用地批文、项目批文等);(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5)出让金缴付凭证及有关税费缴纳证明;(6)建设项目选择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经批准的用地红线图;(8)按约定的时间现场指界;(9)由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10)其它有关材料。

b、土地登记抵押登记:(1)土地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抵押权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3)《国有土地使用证》;(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5)《土地估价报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6)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必须提供其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8)地上有建设筑物的还须提交地上物权属证明。

3、审批流程:受理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申请人缴费——注册登记核发证书——领证

4、承诺时限:18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国家特制证):工本费:20元/证、登记费按面积计算。

6、收费依据:赣财综字[2004]22号

二、镇、村企业及公共设施用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申报材料:用地单位申请。

(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是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2)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3)拟用地红线图(供地单位四至盖章);(4)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批文;(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要有《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8)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须查看原件)

3、审批流程;(1)申请;(2)乡镇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政府审批。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征地转报审批时间)

5、收费标准: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4%收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24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和防洪保安资金(详见文件)

6、收费依据:a、赣价费字(95)25号、赣价费字(2001)122号文件、财综[2006]48号文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b、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00)46号公告、赣财综字(1997)135号文件、

c、赣财综(2003)31号文件;d、赣府发(1995)63号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申报材料:用地单位申请;

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是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1)成交确认书;(2)城市规范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3)用地红线图一式四份;(4)建筑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临街建筑底层平面图;(5)其它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除有特别要求外,必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须查看原件)。

2、审批流程:受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3、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土地出让金(按交易成交价书),建设用地批准书8元/本。

5、收费依据:赣财综字(94)008号,赣价费字(94)009号。

四、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许可

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1)承包、租赁经营申请报告。报告中要说明承包、租赁经营的原因,双方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承包、租赁经营的具体事项等;(2)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申请书;(3)矿山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书;(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矿区范围图;(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及保护矿山环境情况报告;(6)投产以来各年度销售纳税率单;(7)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证明及资源税完税证明;(8)采矿权权属无争议、无重叠证明;(9)承包、承租人资金和技术条件证明;(10)承包、承租人拟采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环境保护方案;(11)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并投入生产满3年的证明;(12)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理流程:(1)采矿权人申请人申请;(2)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4、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采矿权许可的审批

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1)矿区范围批复;(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3)采矿权人资质条件的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经批准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和经评审备案的储量地质报告;(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土地复垦)及审查意见书;(6)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7)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需提供采矿权评估确认;(8)经审查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9)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原件;(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办事流程:(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2)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或审核;(4)需上报审批的交由采矿权申请人送交省厅审批。

4、承诺时限:4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a、大型500元/个、中型300元/个、小型200元/个;

b、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

c、采矿权价款:经评估机构评估或询价类比评估。

6、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局[1992]价费字251号。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

国土窗口办事指南(二)

 

六、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

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2、申报材料:

a、采矿权延续:(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2)采矿权许可证件;(3)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及资源补偿费的收据原件;(4)经批准的矿山企业保有地质储量数据资料;(5)县(区)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原件一份。

b、采矿权变更:(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2)变更矿区范围、主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与采矿许可审批条件相同;(3)变更矿山企业名称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工商部门核准名称文件原件;(4)转让采矿权进行变更登记的,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原件、采矿权转让合同及批准转让文件;(5)县(区)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原件一份。

c、采矿权转让:(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2)采矿许可证原件;(3)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4)采矿权人所在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关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5)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原件;(6)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文件;(7)采矿权转让合同;(8)受让人资质证明;(9)县(区)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原件一份;(10)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d、采矿权注销:(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2)矿产储量注销报告及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3)经批准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前采掘工程进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说明材料;(4)尾矿处理、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环境保护方案;(5)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资料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收据原件;(6)县(区)地矿主管部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审批责任表原件一份。

3、办事流程:单位或个人提出行政许可书面申请——受理——有关业务股室审查报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文件。

4、承诺时限:延续、变更注销20天,转让40天。

5、收费标准:(1)采矿登记费200元/证;(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3)采矿权价款:经评估机构评估或询价类比评估;(4)注销、转让不收费。

6、收费依据:财政局[1992]价费字52号;国务院241号令。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营业执照、是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3)土地使用权属合法证明(原土地证原件和复印件);(4)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5)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6)用地红线图一式四份(供地单位须在转让地块四至用红线框出并加盖有效公章);(7)建筑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和临街建筑底层平面图;(8)地价评估报告及备案表;(以上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须查看原件)。

3、办理流程:受理、国土资源部门会审、市政府审批。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出让金根据不同用途,按基准地价的40—60%收取;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交易额的1%收取。

6、收费依据:省人大常委会(95)9号公告、赣建房字(2000)11号。

八、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1)用地单位申请;(2)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政府批文;(3)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4)规划用地红线图(供地单位四至盖章);(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补偿协议;(6)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及复印件,是委托的提供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7)建筑项目总平面布置图;(8)属违法用地依法补办的,要有《土地违法案件补办手续通知书》及处理结果;(9)计委立项证件;(10)环保、监察意见书;(11)其它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须查看原件)。

3、办事流程:(1)受理;(2)国土资源部门会审;(3)市政府审批。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4%收取。

6、收费依据:赣价费字(95)25号、(2001)122号。

九、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设定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1)第7号。

2、申报材料:(1)申请预审的正式文件;(2)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压覆矿床报告;(5)地质灾害评估报告;(6)1:1万土地利用红线图;(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8)勘测定界图及报告(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一式三份)。

3、办事流程:(1)申请;(2)实地踏勘;(3)预审会;(4)审批。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

1、设定依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江西省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条例》。

2、申报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办矿理由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区范围图、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等);(2)工商管理部门预先核准的矿山企业名称的文件;(3)储量地质报告及其评审与备案文件;(4)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险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要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5)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划定矿区范围的审批责任表原件(包括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内容的初审意见)。

3、办事流程:(1)采矿权申请人申请;(2)所在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或审核;(4)需上报审批的交由采矿权申请人送交省厅审批。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一、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申报材料:(1)申请报告;(2)乡村规划许可证;(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4)其它相关部门意见。

3、办事流程:(1)申请;(2)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部门审核;(3)政府审批。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二、临时使用土地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5条。

2、申报材料:用地单位临时使用土地申请

(1)政府批复;(2)复垦协议、占地(补偿)协议、权属汇总表;(3)计委立项批复;(4)地质灾害评估;(5)拟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并用红线圈出占地面积;(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规划部门意见;(8)其它相关材料(以上材料除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提供材料一式三份,是复印件的须查看原件)。

3、办事流程:(1)申请;(2)征地项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等听证;(3)国土资源局审批。

4、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不含征地转报审批时间)。

5、收费标准:征地管理费为征地费4%。

6、收费依据:赣价费字(95)25号、赣价费字(2001)122号。

十三、采矿登记费

1、收费标准:登记费200元/个,延续变更登记200元/个。

2、收费依据:赣价费字(1992)251号。

十四、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收费标准:1000元/每平方千米/年

 

 

办件联系电话:0794—8252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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