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申报材料:a)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b)有关文件、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c)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的复印件;e)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复印件;f)房屋、土地和车船的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土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船籍证书》等;g)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3、办事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各类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a)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当场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则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b)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各类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c)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先予受理,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待核查后再核发打印税务登记证件。d)属地分局(所)认为需要进行核实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登记费20元
6、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二、变更税务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申报材料: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受理设立税务登记的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变更税务登记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a)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b)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材料复印件;c)地税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d)其他有关资料
3、办事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a)证件、资料齐全,且登记表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登记内容变更录入并提交,对需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即时打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不能即时打印税务登记证件的,则制作取件日期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b)证件、资料不全或《变更税务登记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每件20元
6、收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
三、注销税务登记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申报材料: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报《注销登记申请表》,根据不同情况附送下列证件和资料:a)主管部门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b)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吊销决定;c)原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税务登记表》;d)《发票领购折》、结存的发票或未缴销的发票存根;e)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自行清算有未缴清税款的,填报纳税申报表,申报缴清税款;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缴清欠税、滞纳金和罚款。
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副本已遗失,确实无法提供或无法完整提供的,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可以受理
3、办事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填报的《注销登记申请表》和附送的资料并进行初审,重点审查所提供证件、资料复印件的真实性。初审后视不同情况处理:a)初审符合规定的,即时在征管软件中进行注销登记录入并提交,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b)证件、资料不齐全,未缴清税款,未缴销发票和缴回发票领购折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填
4、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