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1、入园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和加工业项目。
(2)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达到二类环保标准及以上并经环保治理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3)亩均固定资产投入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不含购地款)。
(4)自企业实现税收之日起5年内年亩均纳税3万元以上。
(5)建筑密度必须达到50%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达到0.8以上。
(6)经市项目审定领导小组审定符合入园条件,可以入园的项目。
2、鼓励类项目
对抚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有明显经济效益和产业带动效应的项目,具体为:
(1)围绕开发区现有光伏产业、制药、机械制造、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及产业上下游配套项目;
(2)符合《江西省产业结构调整及工业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见附件)和相关产业政策,并列为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
(3)科技成果(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的项目;
(4)世界500强、国内行业200强或具有中国著名品牌、驰名商标投资兴办其具有核心技术的主导产品的企业;
(5)高利税、产品附加值高的项目;
(6)企业集团在本市以外已有3个以上生产基地,集团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设在抚州,当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
3、限制类项目
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且创税能力低的项目,具体为:
(1)用工量大、产品附加值低的纺织、服装、制鞋等传统产业项目;
(2)高能耗、用地量大的传统产业项目;
(3)资源初加工项目。
4、禁止类项目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具体为: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生产的项目和生产工艺落后、趋向淘汰的项目;
(2)严重污染,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环保要求的项目;
(3)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易燃易爆的项目。
(二)基本政策
1、项目分类
分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高科技工业生产性项目、特别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四大类。
(1)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下且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纳税 (年终剔除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部分,下同)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2)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且项目投产后年亩均纳税5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3)高科技工业生产性项目是指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且项目投产后,亩均纳税5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4)特别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是指总投资1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或世界500强工业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兴办其具有核心技术主导产品的工业生产性项目。
2、供地政策
开发区采取出让方式供应“五通一平”的国有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上市取得,土地价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即9.6万元/亩。在企业按土地出让合同付清土地价款后,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扶持措施
(1)委托贷款支持
企业开工建设时,企业可提出申请,开发区管委会按投资进度分阶段委托银行按每亩5.6万元的额度给予贷款支持。
(2)企业投产补助
企业竣工投产后,开发区管委会视进园项目性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创税能力,对进园企业可在企业发展、技改补助、科研发展、贷款贴息上给予财政扶持,以支持企业发展。扶持标准为:
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以每亩5.6万元为限;
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和高科技工业生产性项目按以下情况进行扶持:
年亩均纳税5-7万元(含5万元)以上以每亩6.6万元为限;
年亩均纳税7-10万元(含7万元)以上以每亩7.6万元为限;
年亩均纳税10—13万万元(含10万元)以上以每亩8.6万元为限;
年亩均纳税13万元(含13万元)以上以每亩9.6万元为限。
特别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可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政策。
(3)企业效益奖
自企业正式投产实现税收之日起五年内,一般工业生产性项目年缴纳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重大工业生产性项目年缴纳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总额的50%给予奖励。
(4)土地使用税按先征后返的形式进行奖励,达到《入园协议》要求且年亩均纳税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或达到《入园协议》建设进度要求的在建工业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部分(即3元/米.年)的100%给予奖励。
达到《入园协议》要求且年亩均纳税3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开发区财政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标部分的50%给予奖励。
(5)规费减免
进区工业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中央、省、市以外的全部予以免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