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 |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讯业3﹪; 2、文化体育业、服务业(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按3﹪)、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3、娱乐业为20﹪。 |
企业所得税 |
1、法定税率为25﹪。2、优惠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
个人所得税 |
1、工薪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承包、承租等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2、稿酬、特许权使用、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利息、股息、红利、偶然和其它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土地增值税 |
1、 实行查帐征收的适用30-60﹪的超额累进税率;2、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住宅按3﹪预征,店面按5﹪预征,其它房地产开发按1﹪预征。 |
城建税 |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适用比例税率:市区为7﹪,城镇为5﹪,农村为1﹪。 |
房产税 |
1、 依房余值的1.2﹪年计征;依租金收入的12﹪计征;
2、 依租金收入的4﹪计征(用于居住)。 |
印花税 |
1、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按购销金额、承包金额、所载金额的0.3‰;2、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按加工承揽收入、收取费用、运输费用、所载金额的0.5‰;3、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按租赁金额、仓储保管费用的1‰;4、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的1‰贴花;5、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0.05‰;6、权利许可证照、其它营业账簿按件贴花5元。 |
资源税 |
依应税矿品从量定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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