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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政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09 10:12:45】 【关 闭

    项目政策

    (一)供地政策 
    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即9.6万元/亩)依法供应“三通一平”的国有工业用地。 
    (二)扶持措施 
    1、委贷支持 
    项目主体厂房开工建设后可提出申请,开发区按投资进度分阶段委托银行按以下标准给予贷款支持: 
    (1)非主导产业项目不予以委贷支持; 
    (2)主导产业一般项目按每亩5.6万元的额度; 
    (3)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2、企业效益奖 
    (1)投资及建设进度达到《入园合同》约定且五年内任何一年达到以下标准,则给予以下支持:


    非主导产业项目:

当年年亩均实现并入库税收
奖励标准(万元/亩)
5-6万元(含5万元,下同)
1
6-7万元
2
7-8万元
3
8-9万元
4
9-10万元
5
10-11万元
6
11-12万元
7
12-13万元
8
13万元以上
9.6

    主导产业项目:
 
当年年亩均实现并入库税收
奖励标准(万元/亩)
6-8万元(含6万元,下同)
1
8-10万元
2
10-13万元
3
13万元以上
4
 
    (2)自按《入园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年亩均实现并入库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按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的50%给予奖励。
    3、节约集约用地奖
    (1)《入园合同》约定的建设期满并经审核,将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折算成用地,并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出让价的70%给予奖励。
    (2)达到《入园合同》约定的建设进度要求,自《入园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年亩均实现并入库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
    4、利用外资、外贸出口政策
    (1)享有江西省出台的外资、外贸出口相关政策;
    (2)外资项目正式入园后五年内,按每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但奖励总额最多不超过实际工商注册费用的50%。
    (3)外资项目自《入园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当年年亩均实现并入库税收达到5万元/亩以上的企业,前两年按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10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总额的50%给予奖励。
    (4)自《入园合同》约定的竣工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按出口交货值0.03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次年及以后,对上年自营出口200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增长50%以上部分按0.04元人民币/美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5)出口退税扶持。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由开发区委托专门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为主要还款来源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其中,应退税款的90%由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退税单据作为质押,其余10%由开发区提供相应的融资担保。对贷款过程产生的利息,采取开发区全额贴息或享有出口奖励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扶持。但单笔贴息不超过6个月。
    (6)外资、外贸企业在享有上述政策外,其他奖励及标准参照内资项目政策执行。
    5、规费减免
    入园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中央、省、市以外的全部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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