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及总部经济招商引资扶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对现代服务业企业用地,在符合产业方向,明确产业用地类型的前提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参照非主导产业一般项目给予政策扶持。
(二)场地补贴
1.使用高新区自有创业孵化基地用房并达到《入园合同》约定条件的,5年内给予前2年免租金、后3年减半收取租金的政策,5年后需要延长的,另行协商。
2.在高新区注册、纳税的各类金融机构,购买高新区辖区内业务用房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购房补贴,最高补贴20万元;对租赁业务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50%的房租补贴(房租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三)资金扶持
1、现代服务业按贡献给予现代服务业发展资金扶持,支持期限5年。
2、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贡献给予资金扶持。
(四)企业上台阶奖励
对社会资本兴办,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龙头企业(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国家部委新确定的最高星级(级别)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有突出贡献的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评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