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教基字〔2015〕50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15日
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以下简称“全面改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面改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两类。校舍建设项目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伙房)、厕所、锅炉房、浴室、运动场地、围墙等建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包括课桌椅、实验教学仪器、音体美卫生器材、图书和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数字教育资源、食堂设备、学生用床以及饮水设施等购置。参照《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项目实施遵循勤俭办教育和“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有序推进,确保建一所成一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学校必须是符合当地网点布局调整规划、拟长期保留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面改薄”由国家统一部署,省级统筹安排、市级协调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具体实施。省、市、县(市、区)成立“全面改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为“全面改薄”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全面改薄”领导小组组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由教育局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领导小组组成部门的职责:
省教育厅负责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检查落实、日常管理和项目资金日常监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督促市、县加快支出进度,加强支出管理工作;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起草《关于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在汇总各县市区项目规划的基础上牵头编制、报送《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2014—2018年)》,经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后下发执行。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面改薄”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推动建立各类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的机制。做好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建设需求与相关资金的统筹和对接。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国家三部委要求,协调落实中央资金,确保省级承担的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专项经费足额及时拨付,并督促市县财政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支持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推进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标准化建设。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全力配合、支持“全面改薄”工作。
第七条 全省“全面改薄”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统筹组织:
(一)制订底线标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办学标准和办学实际,统筹配置教育资源,确定基本办学底线标准。
(二)编制项目规划。指导各地编制项目规划并审核汇总,制定全省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抓好落实政策。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推进各项政策执行和落实。
(四)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指导、督促、评估。做好信息收集、公开及报送工作。
第八条 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所辖县(市、区)“全面改薄”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级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审核、批复所辖县(市、区)编制项目规划、计划。
(二)对县(市、区)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和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上报项目实施相关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县(市、区)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
(一)根据项目的底线标准,逐校核实办学条件缺口,列出清单,按照“保基本、兜网底”的原则,制订本地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管理项目资金。
(三)组织项目实施。落实建设用地,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检、验收、竣工结算审计等工作。
(四)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进度、质量、安全。
(五)加强项目学校设施设备、图书的管理和使用,开展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有关教师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设施设备、图书的使用效益,同时确保国有教育教学资产安全有效。
(六)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做好信息公示公开。
第十条 “全面改薄”项目学校要做好以下工作:对照《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核查学校办学条件缺口,制订上报项目计划;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教育,妥善处理好在校师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问题;指派专人协助做好工程监督和现场管理;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做好设施设备、图书等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使用;定期报告项目进展、问题和建议。
第十一条 县(市、区)教育局每年组织编制本地项目年度计划,并上报设区市教育局,设区市教育局审核批复后即可组织实施。设区市教育局将所辖县(市、区)项目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校舍建设类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校舍建设类项目年度计划(计划下达之日)应当在资金计划下达后5个月内动工,并在2年内完成。
第十三条 校舍建设类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程序和招投标程序,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经公开(邀请)招标确定,杜绝中标企业转包或挂靠。
第十四条 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尽量减化审批程序,减少报批时间,主动协调发改、财政、审计、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为项目实施开通“绿色通道”,以最短时间落实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与方案审批、预(结算)审核(计)、办理招投标等相关手续。参照《江西省中小学校舍安全改造工程规费减免政策》(赣教字[2009]13号),减免项目相关规费。
第十五条 校舍建设类项目的选址,应符合《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发生。
第十六条 建筑设计应坚持“建筑安全、功能齐全、满足需要、就地取材、美观大方”的原则,按照国家、省现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设计,确保校舍安全。建筑设计应结合当地地理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气候特点、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制度。项目单位要按照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项目法人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监理制、竣工验收备案制、结算审计制及校舍档案归集等相关制度,同时建立工期倒排制及领导分片包干制,在保障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确保项目如期建成并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始终把工程质量作为项目建设和管理的重中之重,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施工单位对项目施工质量、施工安全负责,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建筑质量达到合格标准;项目竣工时,施工单位按照建设管理规定出具项目保修单,并按相关规定预留一定比例保修金;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因施工质量导致项目重建,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对因质量等问题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规范项目验收环节。项目工序验收,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工程监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上道工序验收合格方可转入下道工序施工。建筑物基础及结构主体验收,应由项目业主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检部门及项目学校法人代表,联合进行现场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的工程由施工单位做好工程决算,县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学校做好固定资产登记;省、市教育部门对各地验收、审计结果组织抽查,并进行再评估。
第二十条 各方要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时积累、保管好建设工程合同文件档案资料及建设前后的图片和文字材料。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和项目学校要将建筑技术资料、竣工图、施工日志、项目前期文件、竣工工程决算资料等有关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县(市、区)教育局分类立卷归档,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应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统一注明“国家全面改善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字样、竣工时间、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
第四章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要按照《江西省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试行)》要求摸清家底,统筹规划。年度计划须在资金计划下达后起1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机制和相应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可吸收师生、家长及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与,接收社会监督,努力建设“阳光工程”。
第二十四条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坚持诚实守信和产品质量好、服务优良、适合使用等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建立采购准入和退出机制,对出现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供应商,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再次参加投标。
第二十五条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采取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相结合。在中标人发货前,由采购单位组织人员到中标人生产地点、产品仓库等地开展初步验收;根据“谁收货、谁验收”的原则,由县(市、区)教育局及项目学校进行最终验收。省、市教育局对各地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复检。
第二十六条 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采购单位根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各收货单位出具的验收单和中标人出具的发票,按程序申请报账。
第二十七条 项目学校应加强采购的设施设备管理。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登记资产账目,登记造册、分类存放、科学管理,防止流失和损坏,并指派专人检查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准确掌握“全面改薄”资金为项目学校装备的设施设备名称、数量和金额,督促项目学校提高设施设备使用率和图书流通率,开展对项目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引导农村教师利用信息化资源,充分发挥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五章 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工作制度。建立项目进度定期通报制度、定期调度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奖惩与问责制度、公示公开制度等。
第三十条 项目进度定期通报制度。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每两个月统计项目进度,并以双月报形式逐级报送项目进度,同时对外公布。
(一)县(市、区)教育局统计项目进度,要具体到每一项校舍建设项目(分完成招标签订合同、开工、主体完工、竣工四个阶段来统计进度)和每一类设施设备购置项目(分完成招标签订合同、送货到校两个阶段统计进度)。
(二)市教育局要每两个月对所辖县(市、区)校舍建设类项目、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进度进行统计,并对部分县项目进度进行抽查;对项目进度滞后的县(市、区)进行约谈或实地督办。
(三)省教育厅对市、县(市、区)“全面改薄”项目进度在省“全面改薄”网上进行公布,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滞后地区的教育局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市、县(市、区)派督查组实地督办。
(四)校舍建设类项目进度计算方法:完成招标签订合同(30%)+开工(10%)+主体完工(30%)+竣工(30%)=100%;设施设备购置类项目进度计算方法:完成招标签订合同(60%)+送货到校(40%)=100%。
第三十一条 定期调度制度。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定期召开项目调度会。省教育厅每季度召开一次设区市“全面改薄”负责人会;市教育局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县(市、区)“全面改薄”负责人会;县(市、区)教育局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项目学校和实施单位调度会。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经常自查的工作机制。省教育厅适时对全省各地“全面改薄”工作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市教育局定期巡查,每季度对所辖县(市、区)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落实、管理情况开展全面实地核查;县(市、区)经常自查,对每个学校的具体项目实时进行跟踪检查,每月出具单体项目实施进度表,一级抓一级。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估制度。将“全面改薄”绩效评估与督导评估、年度考核制度相结合。省、市、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将“全面改薄”纳入到督导评估检查,每年就目标责任、项目进展、项目成效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县(市、区)年度教育工作目标考核指标。把“全面改薄”纳入省政府对市、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每年年底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奖惩制度。省级绩效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的依据,对切实加大投入、工作推动有力、项目进展顺利、实施效果显著的地方,给予奖励性支持;对存在问题的地方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调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并约谈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截留、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示公开制度。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省、市、县(市、区)教育部门按照《江西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建立项目专题网站(网页),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当地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规划建设任务、责任主体、预算安排、校舍建设和设备采购进度、项目管理办法、实施成效等信息,宣传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把条件改善和取得效果告知学生和家长,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