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高新区“两违”防控工作问责办法
为切实加强高新区综合管理执法局、镇(街道)对辖区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及违法用地(以下简称“两违”)的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依照党纪政纪处分条例及有关组织处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落实镇(街道)为辖区内集体土地和未实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两违”工作责任主体,实行党政同责。落实区综合管理执法局为辖区内已经招拍挂国有土地“两违”工作责任主体。
镇(街道)对辖区内的“两违”实现网格化管理,实行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办法,将“两违”工作层层压实,确保巡查无死角、制止有效果。
镇长(街办主任)是本辖区集体土地和未实行招拍挂的国有土地“两违”工作第一责任人,镇(街道)驻村领导、执法中队长、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为主要责任人。
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对本辖区“两违”工作负领导责任。
区综合管理执法局局长是本辖区已经招拍挂国有土地“两违”工作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执法中队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违”,是指在我区辖区范围内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法违规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法违规栽种各种植物等行为。结合市政府控制“两违”,消灭存量、杜绝增量的要求,从严制定追责相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增“两违”,是指2016年9月13日全市“两违”集中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召开后发生的“两违”。
第三条 镇(街道)必须第一时间向市、区两违办报送辖区内新增“两违”的信息,对辖区内存在的新增“两违”而没有在24小时内上报信息的,按以下规定问责:
1.一个月累计发生2起的,对镇(街道)当事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2.一个月累计发生4起的,对镇(街道)当事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进行停职检查,对镇(街道)驻村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镇(街道)对辖区内新增“两违”在24小时内没有制止住、3天内没有消除违法状态的,按以下规定问责:
1.发生1起的,对镇长(街办主任)进行诫勉谈话,对镇(街道)驻村领导、执法中队长进行停职检查,村(居)委会主任先进行停职,同时按组织程序予以免职。
2.累计发生2起的,对镇(街道)党委书记进行诫勉谈话,对镇长(街办主任)进行停职检查,对村(居)党支部书记、镇(街道)驻村领导、执法中队长予以免职。
3.辖区内累计发生3起的,对镇(街道)党委书记进行停职检查,对镇长(街道主任)予以免职。
第五条 对辖区内已经招拍挂国有土地新增“两违”在24小时内未制止、3天内未消除违法状态的,按以下规定问责:
1.发生1起的,对区综合管理执法局执法中队长进行诫勉谈话。
2.辖区内累计发生2起的,对区综合管理执法局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执法中队长停职检查。
3.辖区内累计发生3起的,对区综合管理执法局局长进行诫勉谈话,对局分管领导停职检查,对执法中队长予以免职。
因违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被问责的人员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两违”管控不力或参与、唆使、组织他人进行“两违”建设的村组干部,一经查实,从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七条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新增“两违”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有党员、干部参与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有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有其他在聘人员参与的,一律予以解聘。有区外干部职工参与的,通报其主管单位并建议其主管单位严肃调查处理。
对于“两违”套取拆迁补偿、妨碍依法拆迁拆违,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区直单位及驻办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两违”管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两违”的认定分别由区国土分局、房管局和规划分局负责。
区纪工委(监察局)、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