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负责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九)承办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