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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批办法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11-08 10:43:58】 【关 闭

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保证国家有关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上款中的“科研单位”是指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学研究机构。各级各类科研单位由同级科委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核确认,其名单由地(市)科委和地方税务局统一汇总后,报省科委和省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认定发布(附:第一批省属科研单位享受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资格名单)。
    第三条 除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以外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五条 新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凡从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自开业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第六条 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技术贸易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贸易活动,应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三十日内到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进行认定登记。
    第七条 技术贸易单位取得技术合同收入后,应对技术性收入和非技术性收入进行认真、严格地分类和核算,填写“技术合同收入分类核算单”并使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按照当地科委核定的技术性收入,认真填写发票中的“合同成交总金额”和“技术交易金额”(即技术性收入)。
    第八条 技术贸易单位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应办理审批手续,其审批程序是:
    1、技术贸易单位持“技术合同登记表”、“江西省技术贸易专用发票”、“江西省技术合同审定清单”和“技术合同收入分类核算单”,向原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办理审定证明手续。
    2、科委技术市主管机关对提出申请的技术合同项目进行审定后,出具《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定证明单》。
    3、技术贸易单位凭《证明单》向当地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免征税的照顾。有关减免税的权限及程序,按赣地税发(98)09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对没有《江西省技术合同收入免征所得税审定证明单》的技术合同收入不能给予免征所得税的照顾,应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第十条 新成立的技术贸易机构,第一年凭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核发的《技术贸易许可证》;第二年凭当地科委技术市场主管机关的年检证明,到当地地税机关申办免征所得税。未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和未取得年检证明的,地税机关不予免税。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0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28条及《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在技术性收入核算中弄虚作假的单位,由当地科委撤销其登记证明或免征所得税证明单,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已经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当地税务机关应依法补征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地方税务局和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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