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我省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精神,鼓励工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入,更好地引导社会资金,推动我省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国加入WTO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资金安排原则。扶优扶强,统筹兼顾,以提高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为目标,同时充分考虑项目建设的社会效益。具体原则是:
1、有利于促进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
2、有利于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品种,扩大出口、增加效益;
3、有利于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
4、有利于企业防治污染,节能降耗,综合利用、改善生产和生活环境;
5、有利于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产配置;
6、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投向;
7、有利于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财源建设。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安排范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省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区市批准或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申报条件。申请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可行性报告经审批或备案(前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3、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交纳税金50万元以上;
4、企业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四条 申报程序。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的企业,由有关单位按隶属或属地关系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汇总申报。具体程序如下:
1、省属企业的项目。由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2、各设区市企业的项目。由各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3、股份制企业的项目。控股方为国有企业的,按隶属关系申报;控股方为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的,按属地关系由设区市经贸委、财政局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填报《江西省技术改造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有效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五条 补助资金的审定。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审定,需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定。
第六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转拨;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转拨;股份制企业控股方为省直国有企业的,按省属企业办理;控股方为地方企业的,按地方企业办理;控股方为其他企业或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转拨。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经贸委和财政部门要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于每年年底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书面报告补助资金落实情况。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的补助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补助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发的有关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