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发[2006] 14 号
中共抚州市委 抚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金巢经济开发区发展的决定
(2006年4月7日)
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我市发展开放型经济的重要载体和平台,是主攻工业的主战场,关系全市发展大局。为完善开发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强力主攻工业,优化投资环境,建立新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强吸纳和辐射功能,充分发挥开发区对外开放窗口、经济发展支撑、改革创新样板、建设管理示范的作用,努力把开发区打造成促进抚州经济赶超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二)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
开发区要以建设“工业新区、城市新区”为功能定位,以发展加工制造业为主体,尽快培育特色鲜明、环保达标的主导产业,配套发展关联产业和服务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全力聚集一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创税能力强的项目,形成主导产业、配套产业协调发展,产业优势明显,结构不断优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较为完善的工业新城区,到“十一五”期末,确保开发区工业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财政收入5亿元以上。
二、机构设置和管辖范围
(三)机构设置。
为加强对金巢经济开发区的领导,确保开发区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要求规范、高效运作,在开发区设立“中国共产党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中国共产党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工委)”和“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工委、管委为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正县级),纪工委为副县级,负责对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四)领导职数。
工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其中1名兼纪委书记,工委委员9名,纪工委委员5名;管委设主任1名,管委副主任4名;正科级职数10名(含1名纪委副书记),副科级职数18名。
(五)管辖范围。
开发区管辖范围为:开发区中心区——金巢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和资(溪)宜(黄)乐(安)工业区、新城区及崇岗镇和钟岭、城西2个街道办事处,具体范围接交时界定。
三、工作职责
(六)工委职责。
根据市委授权,全面领导开发区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解决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全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负责党的干部、宣传、统战、政法、纪检(监察)工作。
3、研究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对外经贸合作项目和财政预决算。
4、研究确定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并。
5、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管委职责。
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开发区内行政管辖权,负责开发区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顺利实施。
2、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外经外贸工作,突出抓好工业经济发展。
4、根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建设详规,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房地产业、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5、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市政府授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6、编制全区财政预决算,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财税征管、审计监督等工作。
7、负责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计划、物价、统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开发区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宣传,维护社会稳定。
9、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在开发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纪工委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开发区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市委、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执行情况,协助开展行政监察工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3、负责查处开发区管理的党组织、部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作出处理。
4、负责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和落实党风党纪教育计划,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受理党员控告和申诉。
5、承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开发区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本着“精简、统一、效能”和“党政企一体化”的原则,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要求,设置开发区内设工作机构,编制暂定60个。
(九)开发区内设8个正科级工作单位。
l、党政办公室:负责工委、管委的日常工作。
2、经济发展局:主要承担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计划、统计、科技、经济分析等工作;编制开发区招商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政策;负责对外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负责进区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建设期的跟踪督导、协调服务;负责区内对外贸易与管理及物价监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建设环保局:负责区内建设、规划、环保、房产等综合管理工作。
4、国土资源局:负责区内建设用地计划编报、土地征用及权属管理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5、财政局:负责区内财政收支管理、非税收入征管,预决算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
6、农村工作局:负责区内的农业、林业、水利、农房拆迁、农民安置及其它三农工作。
7、社会事业局:负责区内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交通、计划生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用工培训、劳动力转移等工作。
8、综合管理执法大队:负责区内土地、环保、规划、建设、劳动、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等执法监督工作。
五、派驻机构和分支机构
(十)设立开发区公安分局、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分别为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的派出机构,可按正科级配备。同时接受开发区领导,人员编制、装备等由以上各局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解决。
(十一)金融、质监、邮政、通讯、供电、供水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置相应的分支工作机构,开发区应主动配合,提供便利。
六、理顺管理体制
(十二)组织、人事。
开发区工委、管委行使对隶属镇(街道办事处)和内设机构的人事任免权,正职按有关组织人事规定报批。市有关部门对其在区内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人事任免,事先应征求开发区意见,开发区工委对派驻机构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有建议权。
(十三)规划、建设。
开发区管委根据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建设规划和详规,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统一规划和管理开发区内项目、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建设;负责开发区内规划的实施和所属镇(街道办事处)、村庄、企业的规划管理、工程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
(十四)环保、房产。
开发区管委负责组织编制并报批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负责区内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污染单位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批、审核工作;负责办理区内房地产交易、出租、转让、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
(十五)土地管理。
开发区管委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详规,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优先安排开发区项目用地计划,为开发区项目和企业搞好服务工作。
(十六)财政、税收。
开发区建立一级财政,单独设立金库。开发区内各类纳税人(含有关县、区引进落户的企业)的纳税申报、征收以及相关职权范围内的管理事宜由市国税、地税部门设在开发区内的分局负责,有关县(区)引进落户的企业(含钟岭工业小区),其税收入县(区)金库;区内各项财政性非税收入纳入开发区征管范围。
原有关县(区)引进落户企业的税收收入,在兑现奖励政策后,按原定分配比例与开发区分成;未明确分成比例的,90%给县(区),10%给开发区(钟岭工业小区100%给临川区财政)。实行年终结算,由市财政统一划拨。县(区)原已投入部分,其产权不变,产权收益归产权单位,其债权、债务亦由原有关县(区)负责。
(十七)治安、户籍。
市公安局要充实开发区分局的警力,授予户籍管理和治安处罚权,开发区公安分局负责抓好区内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工作,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辖区内的交通管理按现行方法,由市交警支队负责。
(十八)审批、登记。
开发区管委在授权权限内审批或核准进区投资项目。市工商局在开发区设立的分局负责办理进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直接审核发照;负责开发区内的市场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外经贸局要积极协助开发区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九)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兵役等工作由开发区委托原管理机关管理。
七、创新运行机制
(二十)人员主要实行聘用制。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在科学设岗基础上,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制、合同聘用制和末位淘汰制,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全新用人机制。
(二十一)改革分配制度。
开发区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从有利于稳定、用好现有人才,从有利于吸收、引进高层次人才出发,搞活内部分配,实行档案工资、绩效工资。在与经济效益直接关联的岗位,实行收入待遇与绩效挂钩的办法,能高能低。开发区可提取当年财政收入增长部分的10%用于奖励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争取资金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开发区在市外招聘的特殊人才,其待遇可由开发区自主确定。
(二十二)实行目标管理。
市委、市政府每年向开发区下达引进项目数、工业增加值、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等主要经济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措施,严格奖惩兑现。开发区管委根据年度总目标进行分解落实,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考核,奖优罚劣;对年终考核中完成任务的按考核指标进行奖励,年终考核未完成任务的进行处罚。
有关县(区)引进的企业其各种法定数据由开发区统一统计上报,年终考核时,纳入有关县(区)业绩。
八、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二十三)着力引进一批新项目、大项目、好项目。
要紧盯重点地区、重点客商、重点企业,开展精确招商、定点突破;依托现有客商资源、落户企业、特色产业大力开展以商招商、产业招商、委托招商,突出“引大、引名、引优、引强”,以龙头企业带动一批配套企业;在福建、浙江、广东等沿海地区开展驻点招商。本地民营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到开发区创办企业,享受外来投资者同样的优惠政策。今后临川区及其他县引进或扩迁到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统一签订进区合同,统一税收征管,进区企业所纳税收可与开发区三七分成,县(区)分成70%,开发区分成30%。
(二十四)加大项目承接建设力度。
开发区要树立“项目至上,客商至尊”的理念,全面实行项目挂点责任制,每个项目都要建立园区领导班子成员挂点、中层干部抓点、机关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蹲点的三级服务体系,坚持重点项目建设周报告、月调度、季总结,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五定”:定时间、定任务、定目标、定进度、定奖罚。项目入区时要约定开工竣工时间,并严格兑现。开发区要成立重点企业达产达标服务小组,通过加强企业与金融部门沟通联系,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农民培训转移、用工招聘力度等办法,切实为企业协调解决融资、用工、物流、技术等方面的问题,促进企业达产达标并不断做大做强。
(二十五)加强信用制度建设。
在开发区内进行信用工程试点,建立诚实守信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体系。要提高政府的信用度,各部门要信守承诺,对承诺的事项坚决兑现,取信于民。要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防止商业欺诈以及故意拖欠、逃避债务等不法行为。
九、保障措施和政策扶持
(二十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开发区内供电、供水、供气、邮政、广电、通讯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由市有关部门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本着适度超前的原则予以配套实施,各有关部门要以开发区发展为己任,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开发区发展排忧解难。
(二十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市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落户开发区项目、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社每年用于开发区项目建设的贷款资金,要争取占新增贷款的50%以上;对在建项目要根据工程进度和信贷承诺,尽可能及时提供配套资金;对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效益好、还款付息有保证的项目要积极跟进。要创新信贷办法,对资金需求量特别大的重大项目,要采取主办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的办法进行信贷。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支持,并尽可能筹集资金用于开发区建设。
(二十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市直各部门要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和办法,加大对开发区、区内企业的扶持力度,要以开发区的发展为己任,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项目、资金支持。
驻市中央、省属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也要在工业企业规费收缴上力争给开发区以最大限度的优惠。
十、加强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九)加强对开发区领导。
建立市政府专题市长办公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处理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专题市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不折不扣地落实。
(三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开发区有别于行政区,坚持“小政府、大服务”管理模式,保持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通过制定规划、完善政策、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式来优化投资环境。
1、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大局意识,大力支持开发区加快发展的共识和共为,把支持加快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份内工作来抓,对开发区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新事新办”的要求,要竭尽全力帮助解决。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能职责,制定支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要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确定行政审批事项,能按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不再采用行政审批方式。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规范办事规则,实行限时服务制和承诺服务制。
2、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控制对开发区内企业进行的执法检查等相关活动次数,严禁乱检查行为,确须进行执法检查的,须征得开发区工委、管委同意后方可进行。在执法中要严格规范检查与收费行为,凡中央、省、市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标准的一律取消或降低标准;凡有幅度的收费项目,一律坚持“就低不能高”的原则,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免则免,能减则减,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开发区内企业中开展拉赞助、搞募捐,以及有偿性服务活动。司法等有关部门要为开发区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规范的法律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3、加大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定期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认真加以解决。对破坏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建立健全信息预警机制,畅通信息反馈网络,拓宽监督举报渠道,增强工作预见性,完善配套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长效工作机制。
4、加强督促检查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加强对各级各部门支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那些不执行会议决定、对交办事项落实不到位或拖而不办的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公开通报,一次亮黄牌,两次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本决定中的有关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发展 金巢经济开发区 决定
主 送: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